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利誠
李世智
陳季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叁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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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智、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66306│利誠、陳季│3月17日起 │ │六九 │
│ │元 │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智、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6306│利誠、陳季│4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一)、緣債務人李利誠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世智、陳季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9萬
3,7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利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6萬6,3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世智、陳季淇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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