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74號
TPDV,105,司促,13274,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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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利誠
      李世智
      陳季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叁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智、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66306│利誠、陳季│3月17日起  │      │六九     │
│  │元  │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智、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6306│利誠、陳季│4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一)、緣債務人李利誠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世智陳季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9萬
      3,7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利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6萬6,3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世智陳季淇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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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