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73號
TPDV,105,司促,13273,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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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水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錫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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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