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北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