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文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李卉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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