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51號
TPDV,105,司促,13251,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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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文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李卉芃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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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