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長謇
葉峻豪
楊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