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長謇
葉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長謇、葉峻豪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5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標
的金額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5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雖於105年8月23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釋明
新臺幣壹拾參萬元之請求依據,與逾期未補正同,其部分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