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101號
TPDV,105,司促,1310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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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濟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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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