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澤(原名林裕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
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
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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