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覺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萍繁
楊能禮
一、債務人楊萍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玖仟
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楊萍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能禮清償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