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876號
TPDV,105,司促,12876,201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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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柳槐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添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鍾添福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5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關證物 影本,該裁定於105年8月1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聲請人雖於105年8月19日提出陳報狀 ,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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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