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776號
TPDV,105,司促,12776,201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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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昱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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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