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世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轉角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二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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