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718號
TPDV,105,司促,12718,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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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 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 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 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次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 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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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