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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