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64號
TPDV,105,司促,12664,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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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
  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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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