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42號
TPDV,105,司促,12642,201608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康博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立唯有限公司、楊以錡、陳章勳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立唯有限公司、楊以錡、陳章勳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佳立唯有限公司設立於新北市三重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予駁回。至其他二位債務 人僅為本件買賣契約之業務執行人,其本身尚非系爭契約之 當事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世康博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立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