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康博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立唯有限公司、楊以錡、陳章勳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佳立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
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本於買賣契約而為請求,惟買賣契約當
事人為「佳立唯有限公司」,請釋明對楊以錡、陳章勳之請
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楊以錡、陳章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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