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柏榮(即如附件1所示債權人吳書緯等307人之被
選定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如附表一「姓名」欄所示各債權人分別清償如附
表一「實發數合計」欄暨「資遺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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