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止,按月以新
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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