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67號
TPDV,105,司促,12567,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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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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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