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穎柔(即李孝儀之繼承人)
王方俠(即李孝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孝儀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㈠其中新
臺幣柒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
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
利息,㈢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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