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61號
TPDV,105,司促,12561,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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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立炫(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林怡珊(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林怡晴(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惠玲
一、債務人林立炫林怡珊林怡晴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光輝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惠玲(即林光輝之繼承人),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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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