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立炫(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林怡珊(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林怡晴(即林光輝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惠玲
一、債務人林立炫、林怡珊、林怡晴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光輝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惠玲(即林光輝之繼承人),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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