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英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靜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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