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35號
TPDV,105,司促,12535,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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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英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靜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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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