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車站酒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EEN SEAN PATRICK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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