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敏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金同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陳
明對黃金同請求原因事實依據,本院於105年7月26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1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對黃金同之聲請部分,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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