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66號
TPDV,105,司促,11666,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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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公館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福生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康福生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提出文件以釋明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事項正本亦未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核備 許可成立之書函,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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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生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