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94號
TPDV,105,司促,11494,2016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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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富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欣婷
      汪子微
      洪維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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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