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67號
TPDV,105,司,167,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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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陳國雄即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國雄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 民國105年7月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管人 ,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復提出飛行 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陳國雄身分證 明文件、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影 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04號呈報 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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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國雄即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