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葉晴涵
相 對 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1月11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9月1日至104年11月6日工資135,108元、預告工資23,333元、資遣費21,877元,共計新臺幣180,31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1月11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 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9月1日至104年11月 6日工資135,108元、預告工資23,333元、資遣費21,877元,共 計新臺幣(下同)180,318元整,給付方式:資方分6期給付, 自105年3月至105年8月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30,053元。…由 資方…匯入勞方葉晴涵…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5年1月19日 北巿勞動字第104407649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遲不履行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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