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趙書郁律師 陳鵬光律師 曾瓊瑤律師被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簡維克律師 蘇國生複代理人 劉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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