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75號
TPDV,104,重訴,1375,2016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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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紅柯建維郭興華因104年重訴字
第137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二審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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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