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偉倫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受告知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被 告 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美英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連雲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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