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18號
TPDV,104,重訴,1118,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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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參 加 人 鍾漢正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俞士華
追加 被告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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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