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參 加 人 鍾漢正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被 告 俞士華追加 被告 王秀琴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聖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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