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19號
TPDV,104,訴更一,19,2016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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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被上訴人原起訴之訴
之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萬元(150萬+60萬),訴
之聲明第2項就返還102年12月31日之履約保證本票授權書部分,
其非屬人格權或身分權之非財產權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定之,但此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定之,並與上揭金額合併計算共計3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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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