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3號
TPDV,104,訴,563,2016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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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柯美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柯秀梅
被   告 柯紅雪
訴訟代理人 柯進德
      高秀冬
被   告 柯建業
      柯建城
      柯彥名
      柯慶龍
      柯亞彤
法定代理人 溫嫈懿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志明
被   告 吳勝樑
      柯輝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
      柯秋同
被   告 柯月娥
      柯定國
      柯炳坤
訴訟代理人 陳雪枝
被   告 柯承志
法定代理人 金雲尼
被   告 柯月里
      柯睿騏
      柯宇真
      柯銘
      柯玉英
      柯玉鳳
      柯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
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八行關於「乙方案標的1」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方案標的4」。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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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