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579號
TPDV,104,訴,4579,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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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莞和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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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莞和匯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