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莞和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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