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6號
原 告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沈宏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614 號案件之偵查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桃園地 方法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296 號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 ,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