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9號
原 告 廖國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廖仁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金葉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867元,惟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26
日將訴之聲明第3項之請求金額自1,764,000元擴張為2,646,000
元,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7,000元(計算式:1,075
,000+877,500+2,646,000+108,500+500,000=5,207,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