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
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2,465,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
捌仟壹佰柒拾玖元(38,17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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