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鍠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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