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暘賀
莊嘉宏
詹智鈞
被 上訴人 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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