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4年度,24號
TPDV,104,智,24,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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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
所、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裕禎李國光張仲謙、涂𩓙洲、
陳映璇史孟涵薛晴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其105年1月11日具狀
之內容,應有不服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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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