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
所、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裕禎、李國光、張仲謙、涂𩓙洲、
陳映璇、史孟涵、薛晴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其105年1月11日具狀
之內容,應有不服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