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43號
TPDV,103,重訴,943,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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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原   告 蔡麗美
法定代理人 蔡萬麟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莊凡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文強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權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王振翔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宛庭
被   告 周逸麟
      張源麟(即張鈞展)
追加 被告 張文正(即張鈞展之父)
      施詠智
      施石標(即施詠智之父)
      章瓊媛(即施詠智之母)
      徐育書
      徐佐霸(即徐育書之父)
      潘譽仁(即潘安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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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