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原 告 蔡麗美法定代理人 蔡萬麟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被 告 莊凡和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李文強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吳權原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王振翔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複 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複 代理人 蔡宛庭被 告 周逸麟 張源麟(即張鈞展)追加 被告 張文正(即張鈞展之父) 施詠智 施石標(即施詠智之父) 章瓊媛(即施詠智之母) 徐育書 徐佐霸(即徐育書之父) 潘譽仁(即潘安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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