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22號
TPDV,103,國,22,201608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2號
原   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方芷絮
被   告 柯基良
      鄭德淵
      施德玉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