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原 告 施伯聲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沈恆律師被 告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被 告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複 代理人 薛惠雯追加被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英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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