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17號
TPDV,103,勞訴,217,2016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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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施伯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薛惠雯
追加被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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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