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
原 告 林枝山
被 告 林淑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