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654號
TPDM,105,審附民,65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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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許○鳳
被  告 CELLE, FRANCOIS MARIE(中文名馮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
度審簡字第1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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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