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ELLE FRANCOIS MARIE(中文姓名馮毅,法籍)
選任辯護人 殷節律師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CELLE FRANCOIS MARIE(中文姓名馮毅,法籍)因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