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1264號
TPDM,105,審易,1264,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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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德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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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