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9號
TPDM,104,金訴,9,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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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允澤
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律師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宋鴻武
選任辯護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巫慶煌
選任辯護人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李賢文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蔡錦洲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葉明熹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吳清課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陳品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1266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52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允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宋鴻武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巫慶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葉明熹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吳清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賢文蔡錦洲無罪。
事 實




一、施允澤(原名施建新,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更名)係米迪 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迪亞公司)前總經理,英 文名為Daniel,其父親施義烈,係原股票上櫃交易之基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代號6402,98年5 月11日終止上櫃; 下稱基泰營造公司)之前董事及總經理(嗣於基泰營造公司 97年6 月13日董監事改選後卸任,改任基泰營造公司子公司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宋鴻武係保利泰有限公司 負責人(英文名為Howard),葉明熹吳清課則為專職投資 人。施允澤宋鴻武葉明熹吳清課均係位於臺北市信義 區之亞太會館會員,並自96年間起不定期在亞太會館及其2 樓雪茄館交換股票投資心得;另巫慶煌先後擔任財訊快報記 者及金鑽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亦係米迪亞公司之 股東,除與施允澤熟識外,亦介紹李賢文(所涉違反證券交 易法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如後述)予施允澤認識。二、施允澤明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係在公開交易市場交易之上櫃 有價證券,對該公司股票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 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 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 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 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 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 交」,亦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 價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操縱股價行為。惟於97年2 月間, 施義烈有意淡出基泰營造公司經營並欲出脫持股,遂交由施 允澤操盤、進行出脫持股事宜,並出售家族集團包括施義烈 、其配偶劉金鶯施允澤等人帳戶之持股,施允澤考量基泰 營造公司股票每日交易量僅數百張,股票逕行出脫極易造成 股價大幅下跌,而降低出售股票之獲利空間,甚而受有損失 ,詎其為謀非法獲利,即向葉明熹吳清課宋鴻武表示炒 作基泰營造公司股價將獲利可期,葉明熹吳清課宋鴻武 同意參與,謀議既定,其等即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 、非法獲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 低價賣出、沖洗買賣(相對成交)及其他間接影響基泰營造 公司交易價格(即以鎖單方式,詳如後述)等方式,操縱基 泰營造公司股價(以下依時間序論述):
㈠自97年4 月10起至7 月29日止:
⒈於此段操縱股價行為時間(參與時間:施允澤自97年4 月10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葉明熹自97年4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止、吳清課自97年5 月21日起至同年7 月4 日止、宋 鴻武自97年6 月4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由施允澤使用 其設於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帳號000000 0 號帳戶及施義烈設於日盛證券帳號0000000 號帳戶(本案 使用之相關帳戶彙總表見附表一;此2 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 1-1 至1-2 )、向張吉弘(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2662 號 、第15219 號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設於日盛證券帳號0000 000 號帳戶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 忠孝分公司帳號36686 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1-3 至1-4 ) 、向金主賈文中借用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即其配偶妹妹張秋 月設於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改為元大寶來證券鼎富分 公司,下稱鼎富證券)帳號969 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1-5 )、並透過巫慶煌介紹認識李賢文轉介蔡錦洲以章喜元設於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帳號11 227 號帳戶、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復興 分公司帳號430881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5-1 至5-2 )(李 賢文、蔡錦洲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 詳如後述);葉明熹使用其設於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大寶來證券)松江分公司帳號24367 號帳戶、元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帳號174969號帳戶、前 妻黃素娟設於元富證券帳號323286號帳戶、父親葉慶昌設於 元富證券帳號196138號帳戶及其向金主即鼎富證券營業員蕭 進長借用之詹婷婷設於鼎富證券帳號31705 號帳戶(附表一 編號6-1 至6-5 );宋鴻武使用其設於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 帳號71096 號帳戶、群益證券帳號0000000 號帳戶、玉山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90089 號 帳戶(附表一編號2-1 至2-3 );吳清課使用其設於日盛證 券新莊分公司帳號124610號帳戶及群益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4-1 至4-2 ),先予敘明。 ⒉施允澤自行向金主賈文中借用帳戶,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 買入、連續低價賣出、相對成交等方式下單操縱股價部分: 前於96年8 月間,施允澤即與賈文中約定,以1,000 張基泰 營造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另支付股票市值2 成之款項作為保 證金,並以每借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支付日息3 元之利 息為借款條件,向金主賈文中墊款,由賈文中提供附表一編 號1-5 、1-7 帳戶(編號1-7 帳戶未用於本案操縱股價使用 ),由施允澤在1,000 張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之額度內,以電 話直接指示營業員下單買賣基泰公司股票。嗣施允澤於97年 4 月間欲操縱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價格,遂於97年4 月10日起



至7 月29日止,以附表編號1-5 帳戶合計買進220 張、賣出 254 張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詳附表二:本案相關帳戶於96年 1 月1 日至97年9 月9 日止買賣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張數明細 ,帳戶所有人為「張秋月」欄位所示之「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止期間合計)欄位,且計有1 日(97年7 月10日)於盤中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詳見附表三:本案集 團交易之下單委託買賣價量明細表編號927 至930 ),有8 日(97年6 月25日、7 月1 日、2 日、3 日、7 日、9 日、 11日、23日)於盤中連續以低價委託賣出(詳附表三編號 554 、603 、606 、609 、610 、653 、674 、890 、918 、938 、997 )等方式,而有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市場價 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另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施允澤更多次 於97年6 月6 日、24日、7 月2 日、3 日、7 日、17日等日 以前開帳戶與其他其所使用、掌控帳戶相對成交,或指示吳 清課、宋鴻武等人以其等證券帳戶配合而為相對委託成交( 詳見附表四:本案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之明細彙總表,編號32、53至55、111 至114 、 156 至159 部分),該段期間計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買進30 張、賣出49張,併占附表一編號1-5 張秋月帳戶買進比重13 .64 %、賣出比重19.29 %。
施允澤葉明熹共同以「鎖單」之間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 票交易價格之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97年3 、4 月間,施允澤為減少市場流動籌碼,以遂行其操 縱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之犯行,乃要求葉明熹以每股15元左右 的價格區間購入約500 張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並持有2 個月 ,且許諾該等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葉明熹所有,虧損的 部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葉明熹遂自97年4 月10日起 ,以如附表一編號6-1 、6-2 、6-3 、6-5 證券帳戶下單買 進基泰營造公司股票,惟因葉明熹自有資金不足,又透過墊 款以附表一編號6-4 帳戶下單買進基泰營造公司股票,總計 自97年4 月10日至7 月7 日間,葉明熹使用前開證券交易帳 戶買超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計468 張(詳附表二「帳戶使用人 」欄為葉明熹,欄位標示「反灰」部分之合計)。後因97年 下半年起,國內股市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而暴跌,葉明熹上 開購入之468 張股票市值已生虧損,遂屢屢要求施允澤實現 承諾賠償虧損,施允澤遂於97年8 月13日簽署切結書承諾以 每股15.5元買回,並於97年8 月15日及19日指示葉明熹以當 時每股10元、9.7 元、9.71元下單賣出50張、40張及3 張基 泰營造公司股票(成交價各為10元、9.7 元、9.71元),又 於97年9 月18日以楊灼灼名義匯款50萬元至葉明熹於國泰世



華銀行大安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彌補 其承諾之股價差額,葉明熹所保留之其餘375 張股票,於施 允澤置若罔聞下自行賠本售出。
施允澤吳清課共同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連續低價 賣出及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吳清課自有資金充足且股票操作經驗豐富,施允澤於97年5 月間開始請託吳清課以自有資金協助拉抬基泰營造公司股價 ,並許諾該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吳清課所有,虧損的部 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且將提供米迪亞公司股票供作 委請吳清課墊款之抵押擔保。吳清課自97年5 月21日起至同 年7 月4 日止(詳見附表二「帳戶使用人」欄為吳清課,欄 位標示「藍色」部分所示交易明細),由吳清課以如附表一 編號4-1 、4-2 之帳戶,於盤中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 委託賣出等方式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價格,計所有吳清課 之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其所 有委託買進下單148 次比重之50.68 %(=75/148 ),且成 功向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21次、2 檔之次數高達22 次、3 檔者為4 次、4 檔者為7 次、5 檔者為3 次、6 檔及 7 檔者各2 次、8 檔至10檔及20檔者各1 次;所有委託賣出 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 下單191 次比重之39.27 %(=75/191 ),且成功向下壓低 股價達1 檔者為33次,2 檔者為13次,3 檔者為4 次、4 檔 者為8 次、5 檔者為1 次、6 檔者為3 次、7 檔者為2 次、 9 檔者為2 次、11檔者為1 次、14檔者為1 次(詳見附表三 之一:本案集團交易於97年5 月22日至7 月29日間以高價買 進、低價賣出方式影響成交價格檔數明細表〈依投資人帳戶 分析〉「帳戶使用人」欄為吳清課所示),並造成合計達23 日之股價受到影響,其中有2 日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 7/2 、7/3),有15日( 5/22至5/23、5/26至5/30、6/2 至6/3 、 6/5 、6/9 、6/11、6/13、6/25、6/30) 影響股價向上,及 6 日( 6/17、6/19、6/20、6/23、6/24、7/4)影響股價向下 (詳附表三:本案集團交易之下單委託買賣價量明細表之「 投資人姓名」欄為「吳清課」、「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 」之部分),且前述影響股價之日中,有2 日( 6/2 、6/11 ) 影響收盤價格向上達7 檔至8 檔(詳附表三編號201 、31 1 );另期間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及影響價格向上,更多次 不惜耗費無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成本,以上揭帳戶先後 於97年5 月23日、5 月29日、5 月30日、6 月13日、6 月24 日、6 月25日、6 月30日、7 月2 日、7 月3 日等合計9 日 連續進行相對成交,張數合計高達553 張(詳見附表四本案



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之明細 彙總表,編號2 至11、13至15、42至45、56、67、80、90、 103 至109 、127 至128 ,即「買方」、「賣方」均為「吳 清課」部分),占吳清課全部交易張數2707張(詳附表二帳 戶使用人為「吳清課」之「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 29日止期間合計」欄位)比重達20.43%(=553/2,707),其 中97年5 月29日,當日相對成交之張數亦高達449 張(詳附 表四編號4 至11、13至14),占當日市場成交量2,040 張之 22%(=449/2,040,詳附表四「當日市場總成交量及相對成 交%」欄位之「97年5 月29日」部分),亦即當日市場之成 交量,每5 張即逾1 張是吳清課自行以相對成交方式產生, 以此方式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後於97年下半年間,國內股市 受到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而暴跌,吳清課自知難再以操縱基泰 營造公司股價方式獲利,乃決定於基泰營造公司股價自其進 場前之每股13.75 元(即97年5 月20日收盤價,詳見附表五 :本案關係期間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之價量分析及集團每日成 交張數統計彙總表「日期欄」97年5 月20日之「收盤價格」 欄部分)拉升至15元上下而可得獲利時,將基泰營造公司股 票出清而無意繼續持有,並自97年6 月17日起開始出脫持股 (詳附表二「帳戶使用人」欄為吳清課之「賣出」欄位部分 所示)。此情為施允澤知悉後,為免吳清課持續傾售股票而 造成基泰營造公司股價跌幅加深,乃與吳清課商議,由施允 澤自97年6 月24日起以其控制之帳戶,或指示宋鴻武以其帳 戶,承接吳清課出售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而得以繼續操縱 基泰營造公司股票。故於97年6 月24日至7 月4 日止,吳清 課所出售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與宋鴻武帳戶相對委託成交 張數計183 張(詳附表四編號57至66、68至79、81至89、98 至10 2、126 、132 至133 、137 、140 、149 、151 至 153 ),與施允澤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76張(詳附表四編號 117 至121 、125 、131 、135 、138 、141 至147 、150 ),與張秋月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30張(詳附表四編號53至 55),與張吉弘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71張(詳附表四編號12 9 至13 0、148 、154 ),共計360 張,占吳清同期間合計 賣出張數1,572 張(即附表二「帳戶使用人」欄為「吳清課 」之「賣出」欄位,於97年6 月24日至同年7 月4 日賣出張 數之加總)之22.90 %,占施允澤實質控制之帳戶於同期間 買進張數1742張(即附表二「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 「買進」欄位於97年6 月24日至同年7 月4 日部分之加總) 之20.67 %,其中97年6 月24日本案集團交易總計買進之張 數(不含吳清課當日買進部分之8 張)為138 張(=146-8,



詳附表二97年6 月24日所示「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 「買進」欄位),其中107 張(即附表四97年6 月24日「相 對成交量」欄所示115 張,扣除編號56、67所示合計8 張吳 清課帳戶自行相對成交部分)係與吳清課相對成交,比重竟 高達77.54 %;6 月27日本案集團交易總計買進之張數為11 1 張,其中33張係與吳清課相對委託成交,比重亦高達29.7 3 %。
施允澤宋鴻武共同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 、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施允澤於97年6 月間見基泰營造股價有下跌趨勢,不利其操 縱股價,遂委由宋鴻武協助拉抬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並許諾 操縱資金由其支付,且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宋鴻武所有 ,虧損的部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施允澤自同年6 月 4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提供資金予宋鴻武作為股票交割 款(資金交付情形如附表六:本案帳戶間之資金往來明細表 編號⑴至⑹所示),復陸續指示宋鴻武以附表一編號2-1 至 2-3 帳戶,以融資方式於特定時點,按施允澤指定之交易數 量、價格,意圖抬高、壓低基泰營造公司之交易價格,連續 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約定相對委託買賣,或意圖製造基 泰營造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製造相對成交。計所有宋鴻 武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其所 有委託買進下單197 次比重之38.07 %(=75/197 ),且成 功向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38次、2 檔之次數高達12 次、3 檔者為5 次、4 檔者為2 次、5 檔者為3 次、6 檔及 7 檔者各2 次、8 檔者1 次、10檔者2 次;所有委託賣出之 委託單中,有36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下 單65次比重之55.38 %(=36/65),且成功向下壓低股價達 1 檔者為17次,2 檔者為3 次,3 檔及4 檔者各1 次、6 檔 者為4 次、7 檔者為3 次、8 檔者為1 次(詳附表三之一「 帳戶使用人」欄為「宋鴻武」欄所示),並造成合計達28日 之股價受到影響,其中有8 日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6/9 至 6/12、7/2 、7/17、7/21、7/29),有18日(6/4 至6/6 、 6/16、6/19至6/20、6/23至6/25、7/1 、7/3 至7/4 、7/7 、7/9 至7/11、7/24至7/25)影響股價向上,及2 日(6/13 、7/15)影響股價向下(詳附表三「投資人姓名」欄為「宋 鴻武」、「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且前述影 響股價之日中,有4 日(6/4 、6/16、6/20、6/23)影響收 盤價格向上,檔數分別為向上拉抬10檔、3 檔、2 檔、5 檔 (詳附表三編號205 、399 、453 、462 );期間更多次不 惜耗費無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成本,分別於97年6 月4



日至6 日、11日、13日、16日、24日、27日、7 月1 日至4 日、7 日、17日、29日等15日連續進行相對成交及相對委託 成交,合計成交張數共計887 張(詳附表四「賣方」欄或「 買方」欄為「宋鴻武」部分之加總,即編號18至40、46至52 、57至66、68至79、81至89、94至102 、116 、126 、132 至133 、137 、140 、149 、151 至153 、155 、158 至16 4 ),其中買賣兩方均為宋鴻武自己帳戶間之相對成交為69 張(詳附表四編號19至26、29、94至97、160 至164 ),買 賣一方為宋鴻武帳戶,一方為施允澤吳清課所控制帳戶間 之相對委託成交張數為818 張(=887-69 );宋鴻武帳戶全 部買進張數中以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方式買入者比重為38.5 1%(=811/2,106,即附表四「買方」欄為「宋鴻武」部分之 加總張數811 張,除以附表二帳戶使用人為「宋鴻武」欄之 「買進」欄、「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止期間 合計」欄所示張數2,106 張),全部賣出張數中以相對委託 及相對成交方式賣出者比重為12.76 %(=145/1,136,即附 表四「賣方」欄為「宋鴻武」部分之加總張數145 張,除以 附表二帳戶使用人為「宋鴻武」欄之「賣出」欄、「本案集 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止期間合計」欄所示張數1,13 6 張);其中97年6 月16日,當日相對委託成交之張數竟高 達525 張(詳附表四編號47至52),占當日市場成交量919 張之57.13 %(=525/919),亦即當日市場之成交量,每2 張即逾1 張係由宋鴻武施允澤間以相對委託成交方式產生 ,藉此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並拉抬股價。
施允澤借用張吉弘帳戶下單,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及 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97年6 月中旬起,施允澤見基泰營造股價仍持續下跌,且吳 清課已無意願繼續操作基泰營造公司股價,又其與宋鴻武等 人因多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若任令股價持續下跌,融資維 持率維持不易而有強大斷頭壓力,故遊說其金主友人張吉弘 進場購買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並允諾提供股票交割款之資金 ,經張吉弘同意後,施允澤即自97年6 月中旬起提供資金( 資金交付情形如附表六編號(12)至(13)),張吉弘並自 97年6 月12日起,依施允澤告知之買進張數、價格,於其如 附表一編號1-3 、1-4 之證券帳戶,買進基泰營造公司股票 。期間施允澤更於97年6 月12日、同年7 月7 日親赴張吉弘 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 樓辦公處所,逕依張 吉弘告知之網路下單帳號及密碼而以電腦操作方式下單買進 ,總計自97年6 月12日起至7 月7 日期間,施允澤利用張吉 弘帳戶接續買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共1,119 張(期間均無賣



出),其中於97年6 月12日買進104 張、7 月1 日買進200 張,7 月7 日買進723 張,各占該日市場總成交量之19.29 %(=104/539)、52.63 %(=200/380)、36.31 %(=723 /1991 )(詳附表二「帳戶所有人」欄為「張吉弘」以及附 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股」欄中之「成交張數」部分),且 為了意圖抬高股票交易價格,於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有29 次係以連續高價之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比重之 64.44 %(=29/45),並成功造成向上拉抬基泰營造股價達 1 檔之次數高達17次、2 檔之次數為1 次、4 檔者為2 次、 5 檔者為3 次、6 檔、7 檔及8 檔者各1 次(詳附表三之一 投資人帳戶為「張吉弘」部分),且有4 日(6/12、7/1 、 7/3 、7/7 )之股價受到影響(詳附表三「投資人姓名」欄 為張吉弘、「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另為製 造交易活絡表象或意圖抬高、壓低股價,更數次以前開張吉 弘使用帳戶與集團帳戶進行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其中與施 義烈帳戶相對成交109 張(詳附表四編號41、91至93)、與 張秋月帳戶相對成交10張(詳附表四編號156 )、與吳清課 帳戶相對委託成交71張(詳附表四編號129 至130 、148 、 154 ),佔張吉弘帳戶總買進股數之16.98 %(=( 109+71+ 10)/1,119)。
施允澤透過不知情李賢文蔡錦洲以「轉單」方式操縱股價 部分:
於97年6 月底左右,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持續下跌且成交量稀 少僅數百張,施允澤仍圖繼續炒作非法獲利,然缺乏炒作資 金,遂要求李賢文尋找有意願承接其所售出基泰營造公司股 票之特定人,謀議以「轉單」(即約定於一定價格,由一方 賣出之同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買進之行為)方式出脫持股以 取得資金,且為了避免買方立即出脫股票造成市場籌碼鬆動 ,並需承諾成交後一個月內不能對外出售之條件,以便維持 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施允澤並允諾依市場轉單行情支付總成 交價10%價款予承接股票之人,嗣李賢文徵詢蔡錦洲後,蔡 錦洲同意並覓得願意以個人證券帳戶購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 之不知情章喜元配合。嗣施允澤遂於97年7 月3 日以附表一 編號1-2 之證券帳戶,分別於9 時33分2 秒及9 時57分10秒 以每股12.85 元委賣170 張及50張,並通知李賢文以相當於 市價之價格全數買入,再由李賢文轉知蔡錦洲通知章喜元, 章喜元遂以其設於凱基證券復興分公司430881號及群益證券 大興分公司11227 號證券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1 、5 -2) ,分別以每股12.85 元之相同價格,於9 時34分20秒、9 時 57分44秒下單委買100 張及50張並隨即成交(詳附表四編號



115 、122 、123 ),相對成交完成後,李賢文遂持蔡錦洲 自章喜元處取得之對帳單向施允澤索取成交金額10% 之佣金 ,李賢文抽取其中0.5 至1%不詳之佣金後,其餘款項轉交予 蔡錦洲蔡錦洲又收取0.5%至1%不詳之佣金後,所餘款項交 付章喜元而完成轉單交易。其後施允澤便利用前開以轉單方 式而出售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之所得股款,支付其同日及翌日 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所需之交割款,以達其繼續拉抬股價之目 的(計97年7 月3 日、4 日分別各有26次、20次之連續高價 下單拉抬股價情形,且每次拉升股價檔次分別有1 至11檔不 等之幅度,詳附表三之二日期為「0703」、「0704」欄位) 。
⒏綜上,97年4 月10日至同年7 月29日之操縱期間,施允澤葉明熹吳清課宋鴻武等人,合計買進7,634 張(占該期 間市場總成交量39,581張之19.29%)、賣出6,986 張(占該 期間市場總成交量39,581張之17.65%)。其中97年5 月22日 至7 月29日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委託、相對成 交之方式直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期間,係交易主要集中 區間,計該期間合計買進7,239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 24,486張之29.56%)、賣出6,844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 量24,486張之27.95%)(依附表二「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 賣」欄位、附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股」之「成交張數」欄 位,依期間加總計算而得);計有29日(即97年5 月21日至 23日、26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10日至12日、 16日至17日、19日、23日至24日、27日,7 月1 日至4 日、 7 日至8 日、15日、17日、29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成交數量 占當日成交量20% 以上,其中計有10日(即97年5 月29日, 6 月5 日、16日、24日、27日,7 月1 日至4 日、17日)成 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均占當日成交量20% 以上(詳附表五 「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占當日成交量比重」欄以 「橘色」標明部分);相對成交計1,988 張(詳附表四「94 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操縱期間之總相對成交量」欄位), 分占該段直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期間(即97年5 月22日 至7 月29日)買進數量之27.46%(=1,988/7,239)、賣出數 量之29.05%(=1,988/6,844),及市場總成交量之8.12 %( =1,988/24,486 ),並計有6 日(即97年5 月29日,6 月16 日、24日、7 月1 日、3 日、4 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 當日成交量5%以上,且逾100 張(詳附表四「當日市場總成 交量及相對成交%」欄位及「相對成交量」欄位);另所有 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計有263 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其 所有委託買進下單比重之46.38 %(=263/567),且成功向



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103 次、2 檔之次數高達47次 、3 檔者為15次、4 檔者為18次、5 檔者為12次、6 檔及7 檔者各6 次、8 檔者為8 次、9 檔者為3 次、10檔者為4 次 、11檔者為2 次、14檔及20檔者各1 次;所有委託賣出之委 託單中,計有127 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 下單比重之38.02 %(=127/334),且成功向下壓低股價達 1 檔者達57次,2 檔者為20次,3 檔者為6 次、4 檔者為9 次、5 檔者為2 次、6 檔者為8 次、7 檔者為5 次、8 檔者 為1 次、9 檔者為2 次、11檔及14檔者各1 次(詳附表三之 一「總計」欄位所示);且一日內影響股價超過5 次者或者 一次下單影響檔數達5 檔者計有33日(即97年5 月22日、27 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9 日至13日、16日至17 日、19日、23至25日、30日,7 月1 日至4 日、7 日、9 日 至10日、14日至15日、17日、21日、24日、29日),其中有 8 日同時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97年6 月11日、17日,7 月 2 日至4 日、15日、17日、29日),有21日(97年5 月22日 、27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9 日至10日、12日 、16日、23日、25日、30日,7 月1 日、7 日、9 日、10日 、21日、24日)影響股價向上,及4 日(97年6 月13日、19 日、24日,7 月14日)影響股價向下(詳附表三之二);且 前述影響股價之日中,有10日(即97年5 月30日,6 月2 日 、4 日、11日、16日、17日、23日,7 月1 日、2 日、15日 )影響收盤價格向上(詳附表三編號191 、201 、205 、31 1 、399 、411 、462 、617 、658 、659 、957 ),有3 日(97年6 月13日,97年7 月17日、29日)影響收盤價格向 下(詳附表三編號373 、375 、990 、1015)。 ㈡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於97年9 月5 日至同月9 日共同以 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方式操作股 價部分:
97年9 月4 日,基泰營造公司股價自開盤就跌至跌停,施允 澤、宋鴻武等人因多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融資維持率因而 下降而有龐大斷頭壓力,施允澤遂密集去電宋鴻武及擔任投 資顧問之巫慶煌等人詢問因應方式,其後由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三人彼此間獲致「抬高股價以提升融資維持率」之 共識,謀議暨定,施允澤宋鴻武即承續上開意圖炒作、操 縱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基泰營造股價之犯意,巫慶煌並與其 等為犯意聯絡,於97年9 月5 日至9 日間以連續高價委託買 進、低價委託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 價。計上開操縱期間,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等人共買進 745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1051張之70.88%)、賣出18



9 仟股(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1051張之17.98%)(依附表 二「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本案集團於97年9 月5 日至9 日止操縱期間合計」欄位、附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 股」之「成交張數」欄位,依期間加總計算而得),每日成 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均占當日成交量40% 以上,其中97年9 月 5 日成交買進之比重更高達91.96 %;於此期間所有委託買 進之委託單中,計有15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 買進下單比重之48.39 %(=15/31),且成功向上拉抬股價 1 檔及3 檔之次數均為2 次,另拉抬4 檔、5 檔、6 檔之次 數各為1 次、22檔者為2 次(見附表三之三:本案集團於97 年9 月5 日至9 日間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方式影響成交價 格檔數明細表「帳戶使用人」欄之「施允澤」、「宋鴻武」 欄為之高價買進部分);所有委託賣出之委託單中,計有19 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下單比重之55.88 %(=19/34),且成功向下壓低股價1 檔者1 次,2 檔者為 3 次,3 檔者為2 次、4 檔及5 檔者各1 次(亦見附表三之 三「帳戶使用人」欄之「宋鴻武」欄為之低價賣出部分), 並造成該期間總計3 日之股價受到影響,其中有1 日影響股 價向上及向下(97年9 月8 日),1 日(97年9 月5 日)影 響股價(即收盤價)向上,1 日(97年9 月9 日)影響股價 向下(詳附表三「日期」欄為97年9 月5 日至9 日、「高低 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另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於 前開9 月5 日至9 日期間,共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合計29張 (詳附表四「97年9 月5 日至9 日」期間之總相對成交量」 欄位),其中8 日之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比重 更高達8.48% (詳附表四「當日市場總成交量及相對成交% 」欄位)。而上開操縱期間中,尤以97年9 月5 日收盤時之 股價拉抬、操縱股價情形為甚,因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 於該日為了打開跌停並拉升股價,施允澤遂允諾支付交割款 ,推由巫慶煌以其實質控制之如附表一編號3-1 之證券帳戶 於該日13時24分10秒,以每股跌停價7.49元委託買進499 張 ,吸收市場上大量跌停賣單(施允澤於97年9 月9 日將交割 款224 萬7835元自其設於日盛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入附表一編號3-1 交割帳戶即林陳愛珠設於永豐商 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筆委託單於13 時24分16秒成交後(詳附表三編號1070),隨即由宋鴻武以 其如附表一編號2-2 號證券帳戶、施允澤以其掌控之附表一 編號1-1 證券帳戶,分別於13時27分49秒及13時28分17秒, 以漲停價位之每股8.61元,分別委託買進50張及10張,而於 13時30分00秒收盤時以漲停價每股8.61元成交(詳附表三編



號1071至1072,另施允澤宋鴻武於13時25分00秒及13時26 分11秒亦曾先後以跌停價7.49下單買進10張、6 張,其中施 允澤下單之10張,已於13時28分17秒取消買單,而宋鴻武帳 戶所下之6 張買單,直至收盤均無成交,起訴意旨認均未能 成交,容有誤認,應予更正),並造成當日基泰營造公司股 價於收盤前打開跌停並拉升至漲停價位,而重大影響97年9 月5 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收盤價。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97年4月10至7月29日:
因操縱期間適逢全球金融風暴影響,故施允澤宋鴻武、葉 明熹、吳清課等人操縱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並未成功,股價反 自97年4 月10日收盤價之15元下跌至7 月29日收盤價之9.93 元(詳附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股」之「收盤價格」欄位) ,施允澤宋鴻武葉明熹吳清課等人因操縱基泰營造公 司股票均受有損失,施允澤於此操縱期間受有損失903,796 元,葉明熹受有損失1,236,765 元(若扣除施允澤補貼給葉 明熹之損失50萬元,損失淨額為736,765 元),吳清課受有 損失3,180,452 元,宋鴻武於此操縱期間受有損失4,489,03 0 元(詳附表七之一所得計算表)。
⒉97年9月5日至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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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